2014年01月24日 來源:新華網
備受市場關注的30億元中誠信托“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兌付危機有了新的進展。1月22日晚,中誠信托發布臨時公告稱,融資方山西振富能源集團擁有的煤礦中,涉及的采礦權糾紛得以解決,采礦許可證已經拿到,中誠同時已積極尋找潛在投資人并正與若干有意向者商談。
但距離1月31日的兌付期限只剩不到十天時間,信托產品能否如期兌付仍然是懸念。
中誠信托正尋找“接盤者”
中誠信托在22日的公告中稱,1月22日,山西紫鑫礦業集團交城神宇煤礦取得了換發的采礦許可證;臨縣白家峁村召開了村黨支部、村委會、全體村民代表大會,形成決議一致同意無條件配合并支持白家峁煤礦審批事宜。
中誠信托還表示,目前正在與有意向的若干投資者商談,就具體投資細節加緊磋商。
這是中誠信托今年以來發布的第二份公告。1月15日,中誠曾發布該信托產品的2013年度管理報告,稱鑒于振富能源集團的實際控制人王于鎖、王平彥、振富能源公司未按期足額支付股權維持費,亦未提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信托計劃涉及的白家峁煤礦的整合方案尚未獲得批復,信托財產在1月31日前變現存在不確定性。
“誠至金開1號”可謂風險不斷。記者采訪了解到,這一集合信托計劃于2011年2月1日正式成立,由中誠信托發行、工商銀行代銷,公開信息顯示,該產品涉及約700位投資者,募集總規模30.3億元,預期收益率9.5%-11%。
然而,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2012年二季度,振富集團就卷入3筆訴訟案件,均因賬外民間融資引發,王于鎖、王平彥當年5月也因此被警方帶走,信托產品風險由此暴露。且隨著時間推移,該項目存在的問題也不斷被曝出,比如,振富集團擁有的數座煤礦中,除內蒙古煤礦已辦理股權過戶及質押手續,其余煤礦到2012年1月都不具備股權質押條件。
30億元煤炭信托能否如期兌付仍是懸念
資深信托專家劉擎對記者說:“神宇煤礦取得采礦許可證,白家峁村一致同意無條件配合并支持白家峁煤礦審批,意味著中誠信托解決了信托計劃涉及的眾多合法性問題中的兩點,只是解決了法律糾紛。但這又恰恰印證了產品發行時存在硬傷或者說重大缺陷。”
劉擎說,雖然可以看到中誠信托正在積極解決問題,但這距離解決整個信托兌付問題還很遠,合法性只是第一步,最關鍵的盈利性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而潛在的投資人也就是“接盤者”與中誠信托能否達成一致,何時能夠達成一致,目前都是未知數??梢哉f,“誠至金開1號”能否在1月31日如期兌付仍有懸念。
這一紙公告也不足以解除投資者的恐慌。有投資者在網絡上表示,雖有一定進展,但還是沒有給出如何兌付的解決方案。就目前情況看來,信托計劃似乎要延期。
多位投資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工行銷售人員在推介產品時大多表示,這是專為私人銀行貴賓客戶準備的產品,為惠及客戶將收益率做的很高。并稱產品沒什么風險,何況工行實力雄厚,即使有什么問題也不用擔心。而信托計劃書及合同內,涉及風險警示的內容僅有兩段、約200字的“官樣文章”。
可事到如今,工行及中誠信托似乎都沒有“兜底”意愿,投資者認為,這兩個機構均有重大責任,他們希望能夠如期拿回本息,不愿為機構的過失損失自己的資金。
中信建投研究報告指出,該信托項目存在三大瑕疵:一是項目設立初期振富集團凈資產僅11億元,而中誠卻為其提供了30億元融資,融資杠桿過高;二是該項目優先級與劣后級資金比率不合理,達到100:1,產品保障設計不到位;三是中誠對于融資方提及的礦產產權及其或有債務沒有發揮應有的盡調職責。
誰為投資者損失負責?
到底該如何解決“誠至金開1號”的兌付問題?劉擎等專家對記者表示,應遵循兩大原則:第一,在“市場配置資源起決定性作用”這個原則框架下,誰做的產品發生風險,應由相應主體來承擔責任和風險。第二,要按照法治原則。信托的所謂剛性兌付只是行業潛規則,它不是法律規定內容,也未在合同中體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告訴記者,按照《信托法》規定,中誠信托是第一責任人,投資者若要追責,需要看其是否履行受托人義務,在尋求投資目標時,是否做足盡職調查,有沒有拿回扣。第二責任人是工行,作為代銷機構,有沒有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示產品潛在的投資風險,是否貫徹了適當性管理制度。
從責任劃分來看,中誠信托倘若想免責,需要證明自己盡了應盡的信托義務,忠實勤勉而且具有與業務相稱的專業管理能力,以及風險暴露后是否履行了及時通知投資人并拿出應對方案的義務。
而工行在銷售中是否存在違規行為,需要看銷售人員怎么對投資人介紹或許諾,是否造成投資人重大誤解認為這個項目保本保收益。如確有違規,應嚴厲整飭并追究責任。 |